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蔣月娥 上列聲請人蔣月娥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蔣月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附表編號1至3本票之發票日期,以供本院審核。┌─────────────────────────────────────────────────────────┐│本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12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蔣月娥│未記載││未記載│100,000元│未記載││├──┼───────┼─────────┼───────┼───────┼────────┼────────┼──┤│002│蔣月娥│未記載││未記載│100,000元│未記載││├──┼───────┼─────────┼───────┼───────┼────────┼────────┼──┤│003│蔣月娥│未記載││未記載│100,000元│未記載││└──┴───────┴─────────┴───────┴───────┴────────┴────────┴──┘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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