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乃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乃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施乃維因公共危險及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其中附表編號二、三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5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施乃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妨害風化│妨害風化│││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速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第5627號│25660號等│25660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108年度訴字第634│108年度訴字第634││事實審││第2756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108年度訴字第634│108年度訴字第634││││第2756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5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