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林葉月茶 訴訟代理人 林旺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解茂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被繼承人被告解 文慶 (已歿)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前開資料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理由
一、本件原告以 解文慶 為被告,經查解文慶於起訴前已死亡,故應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解文慶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未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而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又屬必須合一確定,則本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自有欠缺。如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本院即得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