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告 陳雲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被告 胡兆庭
胡清金 胡清標 胡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1,485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67元×面積69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1
2=5,081,4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顯示全體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