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原告 黃國興
羅秋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國興、羅秋雯新臺幣(下同)324,145元、97,17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1,322元(計算式:324,145元+97,177元=421,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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