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朱月櫻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76號、100年度執字第6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朱月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朱月櫻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要旨可參。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李朱月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1款、第2款加重強制│強制猥褻罪│││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1月│├───────┼─────────┼─────────┤│犯罪日期│96年2月11日下午2時│96年2月11日下午2時││(民國)│許│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27號│96年度偵字第532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法├────┼─────────┼─────────┤│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629│97年度上訴字第3629││││號│號││├────┼─────────┼─────────┤││判決日期│98年4月15日(聲請│98年4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6月18│書誤載為98年6月18││││日)│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3443│98年度台上字第3443││││號│號││├────┼─────────┼─────────┤││確定日期│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編號│3│4│├───────┼─────────┼─────────┤│罪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1年11月起至98年6│98年4月29日上午10││(民國)│月17日以前某日止│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4434號│99年度偵字第4434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法│案號│99年度訴字第977號│99年度訴字第977號││院├────┼─────────┼─────────┤││判決日期│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977號│99年度訴字第977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