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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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923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公司(原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公司(原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公司(原時佑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