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柯麗淑 訴訟代理人 郭瑞麟 被告 陳慶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28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柯麗淑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28號,被告陳慶芳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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