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翠雲選任辯護人王彩又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淑美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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