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錫蓓 (即 朱矜鳳朱金鳳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錫澤 (即朱矜鳳即朱金鳳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錫挺 (即朱矜鳳即朱金鳳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善和 (即朱矜鳳即朱金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錫蓓、陳錫澤、陳錫挺和陳善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矜鳳即朱金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6,150元│108年12月18日起至│12.99%│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