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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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陳姿樺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惠竹 間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具體說明原因,更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李立青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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