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1號債權人 古國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宣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號碼AG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