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76號債權人 陳亭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錦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不動產買賣不相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704,15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