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475號債權人 黃冠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彥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劉彥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年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
算)㈢提出裝潢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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