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在案,嗣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碧玲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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