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譽潓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譽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