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秉豐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秉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秉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秉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04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