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刑補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書103年度刑補字第12號聲請人 蔡榮宗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103年10月6日所為之決定書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當事人欄聲請人住所「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茲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103年10月6日所為之決定書正本之當事人欄,誤載聲請人之住所,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決定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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