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7號債權人 李中富 即源泰瓦斯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淑娟 即囀牛角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商號名稱。
二、本件債務人所欠款項之利息應自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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