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碗公壹個、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0年度偵字第5869號被告許文治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碗公
1個、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9,00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文治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8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碗公1個、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9,000元,則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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