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9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