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一、系爭土地係信託登記為訴外人 張益 所有,或係借張益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
二、被告是否繳納系爭土地地價稅、水電費?證據為何?金額若干?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廖艷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