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4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案由欄其中記載「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1號」部分,應更正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
971號」。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案由欄之記載,顯有錯誤,爰依前項說明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