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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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㈡並請詳述事實及理由及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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