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聲請人 吳哲明
林蘇麗月 蘇莉妤 蘇哲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之父母 蘇進發 、 蘇吳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