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

原告 江宜家

被告 曾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後提出新證據,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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