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86號
原告 江宜家
被告 曾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後提出新證據,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