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79號
原告 林勝賢
法定代理人簡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42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予撤銷及債權金額不存在。而本院上開本票裁定所依據之本票共計三張,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計算式:14,000+72,000+18,000=104,000),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