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潘郭淑雲

訴訟代理人 潘芝詠

被告 張庭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94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3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8樓之7房屋

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返還前開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2,878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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