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79號

上訴人 洪麟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琇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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