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債權人 王嘉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所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師平 」業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查,是債權人仍列已死亡之楊師平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