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蘇俊榮 即三億汽車修理廠代理人 蘇靖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謝慶儀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110年8月30日52,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