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郭洪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