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三元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7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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