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陳薏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宥呈 (原名: 郭雅玲 )、 李清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釋明債務人是否連帶,請求標的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郭宥呈(原名:郭雅玲)、李清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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