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楊思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另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國內登報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00元國外登報
合計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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