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昇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14號;112年度執字第3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昇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昇宏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42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1月31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乃「最速件」處理案件,為免影響受刑人權益,故認本件有急迫情形;又本案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4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均為竊盜,本院於裁量時,既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並予從寬酌定,應無損其聽審權,故本案尚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24日111年2月27日111年2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9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332、19147、2029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332、19147、202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382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2日112年2月9日112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2月9日112年2月9日備註編號2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332、19147、202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9日備註編號2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2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