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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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民眾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 萊爾富 超商內拾獲紙袋1袋,內有白色粉末1包(毛重0.4公克),經報警處理並送驗後,發覺該白色粉末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調閱店內監視器未發覺上開毒品之持有人,送鑑毒品上亦未採得指紋及DNA可供比對身分,是本件既無法查明上開毒品之持有人之真實身分,惟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屬違禁物,故除鑑驗用罄者外,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眾於106年7月24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內架上拾獲紙袋,經查看發現內有疑似毒品粉末1包,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案,經送鑑定結果該白色粉末為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公克),嗣經偵查無法查明上開毒品之持有人真實身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他字第519號報結,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6年12月26日桃警分刑字第1060043344號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察官簽文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