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郭銘川
郭培元 郭光雄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告郭銘川、郭培元、郭光雄三人提起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845,622元、2,845,622元、2,791,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43,822元、43,822元及4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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