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羅胤凱 (原名 羅偉平林偉平
羅美惠
一、債務人羅胤凱(原名羅偉平、林偉平)及羅美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72,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羅胤凱(原名羅偉平、林偉平)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
時,邀債務人羅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款本金合計為435,830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羅胤凱(原名羅偉平、林偉平)自110年12月29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72,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羅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482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272,600元羅美惠、羅胤凱(原名羅偉平、林偉平)自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272,600元羅美惠、羅胤凱(原名羅偉平、林偉平)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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