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二六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九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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