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告 張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強 、 余先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建築總面積共210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88,100元,每平方公尺約2,800元,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志強、余先智占用面積各約6坪,共約12坪(約40平方公尺)【2,800元×40平方公尺=112,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