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8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被告王捷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38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