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原告 李勝吉

李拓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被告 翁宏宜

聚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追加被告聚飛科技有限公司之就審期間不足,復據訴訟代理人具狀聲明異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日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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