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25號
原告 李勝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 律師
被告 翁宏宜
法定代理人 張正弈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追加被告聚飛科技有限公司之就審期間不足,復據訴訟代理人具狀聲明異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日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