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碩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96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庭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庭碩與 陳依婷 時為男女朋友,雙方因感情問題產生糾紛,張庭碩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8日12時22分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 張義華 」之帳號,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恫嚇陳依婷,以此等加害陳依婷生命、身體、自由或名譽之事恐嚇陳依婷,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庭碩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至18頁、本院審易卷第15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32至34頁)相符,並有2人通訊軟體Messenger訊息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7至31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附表所載訊息恐嚇告訴人之數個舉動,均係基於恐嚇之單一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數舉動間具時、空上之緊密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僅論以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竟未能循合法手段、理性處理糾紛,僅因與告訴人有糾紛而心生不滿,即任意傳送如附表所示惡害告知訊息,用語甚屬激烈,顯無守法並尊重他人權益之意識,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俱值非難,並足以對告訴人帶來較大之心理恐懼,且直至本案判決前,仍未能積極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又無前科,有其前科紀錄在卷,素行尚可,暨其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營造業,月薪約新臺幣3至4萬元,尚須扶養母親及配偶、小孩、家境貧窮(見本院審易卷第1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得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訊息內容1111年6月18日12時22分許也許哪一天我發瘋就會把你帶走2111年6月18日12時44分許哪一天我真的沒辦法了我會去把妳帶走,你可能認為我在開玩笑,先讓你悠閒過幾天3111年6月18日12時53分許我讓你跟你男友好好相處啊,畢竟剛在一起幾天而已,好好珍惜4111年6月18日12時54分許老實講你要叫誰都沒差,反正結局我已經訂好了,好好相處你認為我開玩笑不想當一回事你自己會後悔而已5111年6月18日13時4分許你醫院趕緊辭職喔,怕你難做人,喔我想起來一件事,你跟 老吳 說我們只可愛兩次房間,沒有你錯了,4次,每一次都很好紀錄起來6111年6月18日13時12分許我手機很多都是你自己拍的,我也沒差,我可沒有強迫你拍照,我每次都是這樣拍你也沒說什麼,你去吧,順便告訴妳,你這樣做只會加快我去找你的時間,我知道你今天上大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