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原志
周廣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郁凱 、 翁文雄 、 沈珮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05,074元【計算式:760,616+544,458=1,305,0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