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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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再抗告人 傅舒蛟 上列再抗告人因貪污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傅舒蛟因貪污案件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國在法官段景榕法官王復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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