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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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4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代理人 林三 再債務人 曾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32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661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5,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