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張力元張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5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95年07月10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96年11月01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民國095年7月1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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