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 賴泯錞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李學堯
王永建 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