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聲請繼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請人 龔雙文 相對人 饒家榮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二、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